为促进北京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经市政府批准,北京市已从11月1日开始征收公路客运附加费。
公路客运附加费由公路客运经营者代市政府向乘客征收,即在现行票价基础上额外加价。凡本市从事省际长途客运、旅游客运的企业均为代征范围。公路客运附加费由经营者按人1公里0.02元标准和乘客乘坐里程计征,并在客票中印明“含客运附加费”字样。代征企业向政府缴纳客运附加费,由公路客运的行业主管部门向公路客运经营企业按车辆座位采取定额征收,其标准是:省际长途(含大客车,旅行车)每座月附加费80元,旅游车(含大客车、旅行车)每座月附加费40元。